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委、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意见》、《贵州省校园文化建设标准(暂行)》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特色文化学校评选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规范学校校园文化经费的使用,保障校园文化经费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文化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学生活动场所、校史馆、陈列室、广播站、橱窗、宣传品、教育景观、升旗区等教育基本环境的建设和营造,以及校训、校歌、校徽等的创作或制作等。
第三条 校园文化项目建设所需经费应结合学校实际需求和财力情况,安排项目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四条 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
第五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基本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七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八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要纳入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学校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要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加强对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及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4日起施行。
贵州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二〇一三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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