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管理好住校生的学习和生活,搞好寝室的纪律、卫生,使住校生能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和行为习惯,为住校生创设一个舒适、优雅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以下处罚条例。
1、住校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凡在就寝室时间(中午12:30—2:00,晚上11:30—次日晨6:30)内,在寝室里或走廊上高声谈话、打电话或搞娱乐活动而影响他人休息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再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中午12:30—1:30,在操场打球,或在教学楼走廊及教室内打闹的学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
2、住校生不得到别的寝室或别人的床位就寝,更不允许擅自调换床位,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住校资格。
3、在上课及课间休息时间,未经班主任、住校生班主任及校医许可,学生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不听宿管人员劝阻而进入宿舍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住校生夜晚无故不返回学校者,给予记过处分,再次违反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取消住校资格。凡带校外人员到寝室内住宿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同时取消住校资格。
5、住校生人人都必须参加寝室的轮流值日和每周寝室卫生大扫除,无故不参加者或做得不认真者,必须补做或重做,再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
6、要爱护寝室、寝室走廊及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严禁乱扔纸屑,垃圾等杂物,违者责令其打扫卫生,再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住校资格。
7、凡从窗户或走廊向外扔杂物者,给予警告处分,若因此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取消住校资格。违纪学生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不得在寝室内用餐(生病者除外)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再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9、严禁在墙上及公物上随意张贴、刻划、严禁污染墙面、公物,违者责令其打扫卫生和恢复原貌,再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住校资格。
10、故意破坏公物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损失在200元以上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取消住校资格。
11、严禁在寝室及寝室走廊,教室及教室走廊上打闹、玩篮球、足球、排球以及做其他剧烈运动,对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再次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
12、每人每天必须做好寝室的内务整理,包括被褥要叠放整齐、生活及学习用品要摆放规范,凡做得不好又经三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
13、严禁在寝室及寝室走廊用餐,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再次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
14、严禁在寝室内赌博、吸烟、喝酒或看黄色、暴力等不健康读物,违反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住校资格。未经他人允许乱拿他人物品者,除赔偿他人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住校资格并交司法部门处理。
15、寝室内严禁擅自连接电线、严禁使用违规电器,如电热水器、电吹风、电炉、石英炉等,违者没收电器(贵重电器由家长取回)并给予记过处分。
16、严禁在寝室内玩火、烛或其他危险物品如鞭炮等,违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凡因此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处分,并给予取消住校资格的处分。
17、注意自我保护,注意安全。不准坐到窗台上,栏杆上玩耍、打闹,违者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8、住校生要服从班主任老师、住校生班主任老师、宿管人员的管理、教育,尊重他人们的劳动,对不服从管理,甚至顶撞、谩骂他们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19、对于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学生,经过半年至一年的考察,表现好的可以撤销原处分,处分材料不装入学生毕业档案中。对于受到取消住校资格的学生,经半年至一年的考察,表现好的可以恢复住校。凡未撤消处分的学生再次违纪,则在原有处分的基础上累加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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