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ENGLISH 你好,欢迎光临贵州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机构设置

贵州省校(园)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发布时间:2011-07-12 来源:贵师大附中 阅读次数:
+放大 -缩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系统学生住宿安全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学生住宿安全事故,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学生宿舍是指专门用于为幼儿园(班)、小学、中学(包括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大学等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的学生、幼儿(以下统称学生)提供学习期间使用住宿的校方住所或者由教育行政有关部门或学校租赁的为学生提供学习期间使用的住宿的其他住所。其它临时住所不在本制度规定之内。
  第三条 学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属学校安全管理的一个领域,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体系,建立学校宿舍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和预警机制,加强平时安全教育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或者学生宿舍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处理和追究责任人责任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含消防)、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综合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本制度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第七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九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设、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娱乐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十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建设和交通等部门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机关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二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文化、工商等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两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三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卫生、工商等部门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十五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六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学校履行好学生住宿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构建和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二十二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学生宿舍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第二十五条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购买责任保险。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章 校内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
  学校应当成立住宿学生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并落实相关责任。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学生宿舍。
  第三十一条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设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住宿学生医疗卫生保健制度,积极组织办理当地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如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一)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二)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三)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应急预案。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
第四十二条 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保障教学楼、宿舍楼通道应急灯的可靠使用,并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四十五条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不得在学生住宿期间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不得将学生住宿周边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管理学生宿舍的教职员工应当符合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或者校外人员担任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爱护学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歧视、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及时向学校安全工作小组汇报情况,并与学生监护人及时沟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家校联系卡,并和学生监护人签订住宿安全责任书。
  学生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若学生监护人隐瞒不报的,学校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告知校方的免责条件,未告知的,学校应当及时弥补。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住宿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准其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住宿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住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住宿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学校应当定期对住宿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住宿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当对住宿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第五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住宿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二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住宿学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住宿学生意外事故应急机制,发生住宿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发生教职工和住宿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七条 学生住宿管理实行宿舍管理员责任制和寝室长负责制,每间寝室安排一名学生干部担任寝室长,每栋宿舍配备一名教职工担任宿舍管理员,分别负责管理学生就寝工作,并如实填写寝室、宿舍日志。
  上课时间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未办理请假手续的学生一律不准私自在寝室逗留。
  第五十八条 学生宿舍由住宿学生管理委员会统一调配,学生按指定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同意,学生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床位号。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住宿学生常规住宿管理制度,平时一律住校,不准在外住宿和留宿外人。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外住的,事前要向寝室长、宿舍管理员和班主任请假。
  住宿学生除节假日、特殊情况或者经学校有关管理人员许可,可以离校,其余时间不得擅自离校。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男、女生宿舍管理制度,不允许男、女生无理由的相互串访宿舍行为。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住宿学生公德意识教育,教育学生爱护宿舍的财物和设施,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和损坏门窗玻璃。寝室公物维修实行报修制度,需修理的东西报宿舍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处室,除自然损坏外,其他费用需按“谁损坏,谁赔偿”原则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住宿学生作息制度,组织学生学习,并要求学生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熄灯和就寝。严禁在宿舍里吸烟、酗酒、打牌、赌博等,寝室熄灯后应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禁止使用其他照明工具,不得作妨碍他人休息的事。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住宿学生作息制度遵守评价指标,并对住宿学生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六十四条 学校要强化住宿学生安全规范制度。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禁止烧电炉,点蜡烛、蚊香。每天整理寝室后和放假回家前应关窗锁门。
  第六十五条 学校要加强住宿学生节能教育,增强节约用水用电等节能意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住宿学生卫生意识,教育住宿学生讲究卫生,保持室内外清洁,搞好寝室内务整理,力争达到“十个一条线”(被子、床单、枕头、箱子、毛巾、衣服、脸盆、鞋子、牙缸、牙刷)。不得乱丢杂物、纸屑,不准把垃圾倒入卫生间、下水道,禁止往窗外、走廊倒污水,抛杂物。
  第六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住宿学生寝室文化建设评比制度建设,增强学生积极营造温馨、和谐、安全的休息环境,努力争创“文明寝室”、“文明宿舍”等意识。 
第四章 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八条 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九条 教育、公安、司法、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宿舍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不履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校外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引发学校学生宿舍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学校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可以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师大附中新校区文明寝室评选制度

下一篇师大附中本部宿舍管理员工作职责

版权所有:贵州师范大学附属中学

学校地址:贵阳市宝山北路199号

学校电话:0851-85601360

学校邮编:550001

技术支持:多点互动

联系人:令狐昌林

电话:0851-85628621

管理员信箱:33358201@qq.com

备案信息:黔ICP备09004117号-1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0347号

备案信息: 黔ICP备09004117号-1 贵公网安备:52010302000347号

扫码访问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