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 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比如在学生寝室,学生A在没取得学生B的同意下先用了学生B的洗发水,或者学生C取笑学生D“是个笨蛋”等之类的事情不属于“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第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比如说学生A与学生B发生矛盾并出现打斗,但是在整个过程中,学生A一直处于被打状况没有还手,第二天(或者任何一个打斗结束时间)学生A觉得自己受了侵害而没有进行防卫,于是找到学生B打了一架,并声称是对昨天打一事进行正当防卫,那么在这个事件中出现的“正当防卫”的理解是非常错误的,以为它违背了“侵害正在进行时的防卫”这一基本条件。
第三、 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学生A不小心把学生B的水杯摔碎,由于言语不礼貌,致使学生B 心中不舒服,于是两个人先是言语争斗,后来大打出手,学生B体弱处于下风,这个时候学生B的好朋友学生C来了,于是联合学生B对学生A进行还击,那么这个后来出现的学生C实际上属于无关的第三者,他的还击不能属于学生B的正当防卫。另外一种情况是,学生E和学生F打架,学生E感到自己吃了“败仗”,于是找到学生F的低年级的表弟痛打一顿,那么象学生E这样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的行为同样不能算作对学生F的正当防卫。
第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住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以阻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主要目的,在学生打架的过程中,受侵害的一方只要能以阻止对方侵害为目的而采取的措施可以算作正当防卫。如果侵害方进行言语上的侵害,而被侵害方还之以人身攻击,或者实施侵害方拳打脚踢,而被侵害方为了防卫而动用棍棒刀子之类等,都超过了防卫必要的限度,都不能叫做正当防卫。
三、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
1、 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 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 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 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 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 事后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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