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财政部 教育部产在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育[2010]461号)和《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教[2010]19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和职业中学的普通高中班(上述各类普通高中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贵州省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协调全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及学校之间的关系,组织宣传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州、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本县普通高中学生资助的管理、审核、协调等工作。
第九等 学校成立校级资助机构,校长是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根据本细则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评审、公示、发放、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筹措
第十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我省地方分担的20%部分中,省属普通高中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地)所属学校由市(州、地)本级财政承担,县级所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州、地)、县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学校由市、县各分担一半;安顺市、黔南州、毕节地区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地)、县按4:3:3比例分担;铜仁地区、黔西南州、黔东南州的县级学校由省、州(地)、县按6:2:2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省属普通高中和各市(州、地)教育局根据上一年度在校学生及本年度生源状况等,向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和资金预算申请,由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向财政部、教育部申请预算。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下达我省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学生人数、经费预算和省级财政分担的经费预算于每年8月初分别下达到市(州、地)财政局、教育局和省属普通高中;市(州、地)财政局、教育局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分担的经费预算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于8月中旬分别下达到县财政局、教育局和所属普通高中;县财政局、教育局将上级下达的经费预算和本级财政分担的经费预算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于8月下旬下达到所属普通高中。
第四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50元(含250元)。
(二)农村及县镇:学生家庭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
符合上述认定标准并能出具相关证明(民政部门或医疗部门的证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优先给予资助。
一是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二是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是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四是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五是少数民族学生;
六是农村多子女绝对贫困学生;
七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进行一次。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资助部门、班主任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贵州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附件1)、《贵州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
(二)普通高中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根据学生申请将《贵州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发放给学生,并负责收集《贵州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校于每年9月15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对学生提交的《贵州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贵州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资助部门、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5-7人评议小组,并按照公开、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评议,将评议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学校评议组根据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四)资格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按要求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登记表》(附件4)。如师生有异议,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调整的决定,调整后的学生严格按照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定。每年10月30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五)学校资助部门负责汇总填写《贵州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汇总表》(附件5),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六)学校每学年对所有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格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储蓄卡中。这是助学金的唯一发放方式,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要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各县(市、区)教育局每学期对学校进行提取资助资金的审核,各市(州、地)教育局每学年对学校进行检查、考核,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每年进行重点抽查,对提取资助资金达不到比例的学校,要督促其整改后再核拨下年度国家助学金。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首先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前提,同级财政、教育部门才给予拨付该校国家助学金。民办普通高中提取资助资金的审核由同级教育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各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这是学生进入高校享受资助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并将有关资料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对检查、审计中存在问题的学校,要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和社会等部门监督。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国家助学金。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的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第七章 宣传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将国家助学金有关内容写入招生简章,宣传国家助学金有关政策;在招生录取工作中,要将《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贵州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被录取的学生;要组织全体师生进行资助政策体系宣传教育,及时使师生知晓有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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